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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更新时间:2018-06-17 09:56:12 作者: 来源:

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一、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二、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在一天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四、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续展、变更、补证、评审及其它有关商标事宜,可授权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企、事业单位对办理商标注册及有关商标的其它事宜有疑问或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可向商标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办理各项事务。
五、 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型1-45类(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六、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在一个类别上以一个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或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提出申请。如果一个商标分别在两类上提出申请或在一类上同时申请两个商标,等同于两个商标注册申请。 七、 申请人名称,必须与章戳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申请人章戳应清晰,易辨认,申请人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并能够邮寄收到。
八、 每申请一个商标应报送商标图样15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商标用字应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或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在商标上使用汉语拚音的,要按现代汉语普通话语言为准,拼写要准确,字母书写要正确。报送的商标图样中,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者有"注"、"R"标记。
九、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续展、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补证、评审及其它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十、 "商标名称"或"服务项目"起着确定对享有商标专用权商品或服务有效范围保护的作用,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上具体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如果填报的是新商 品或服务项目,应附送说明书。
十一、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修正的,商标局通知商标事务所转告申请人予以修 改,限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修改,并由事务所代为转报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未作修改或超过期限或申请人不再上报其申请书,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亦不再保留申请日期,不办理退款手续。
十二、 商标局对已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具有显著性的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反之,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费不予退回。
十三、 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要求复审,即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手续,并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附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和《驳回申请书》一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十四、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委托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十六、 转让注册商标,其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