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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工商局温馨提示

更新时间:2018-06-17 09:59:31 作者: 来源:

【温馨提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但人员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章程备案方式,对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情况作出修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中,可以出现股权转让情况等内容,但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合同。

【温馨提示】申请设立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但可向工商部门申请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公示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温馨提示】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除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证明。

【温馨提示】申请人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时,如果租赁合同已备案,只需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无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